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招商动态 |2016-12-28
湖南江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江开管〔2016〕16号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局、公司、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江纪发〔2016〕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纪律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经开区机关作风建设追究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严禁工作日早中餐饮酒、酗酒、酒后驾车、酒后滋事等。
二、要严格追究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湖南江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
中共江华瑶族自治县纪委文件
江纪发〔2016〕22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直各单位,江华国有林场,江华经济开发区,江华高新技术矿冶循环经济产业园管委办,中央、省、市驻江华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华瑶族自治县纪委检查委员会
江华瑶族自治县监察局
2016年12月2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和严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湘办发电〔2015〕115号)、《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2〕17号)和《永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永办发〔2014〕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和临聘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具体内容
第三条严禁工作日早、中餐饮酒。
第四条严禁公务活动饮酒(因招商引资、县外来客和接待基层群众所需,可以晚餐上酒,尊重民族习惯和客人意愿,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第五条 严禁酒后执行公务。
第六条严禁酗酒、酒后驾车、酒后滋事和着工作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第七条 执纪执法部门有部门规定的,按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八条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贯彻执行本办法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重要内容,确保政令畅通;各级领导要以上率下,带头不喝酒、不劝酒;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模范执行本办法,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第九条强化监督检查。各部门要认真组织传达学习,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教育和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中酒类开支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线索,要及时上报纪检监察机关,严禁隐瞒案件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加大执纪监督问责力度,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明查暗访、投诉举报、专项检查和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实行一案多查。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领导干部因饮酒贻误工作、酗酒闹事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从严予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对执行本办法不力的单位,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江华瑶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江华瑶族自治县纪委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印发
